2020/2/12
108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109年2月25日~109年3月20日收件截止)

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109年2月25日~109年3月20日 16:00止)  學校彙送

申請對象
  (一)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之新住民(不包含無戶籍國民),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並修習學位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證照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係指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者(不包含無戶籍國民),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申請者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08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85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08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8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08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08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新住民證照獎勵金:依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辦理報名,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並持有最近3年內(106、107或108年度)行政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製發之甲、乙、丙級「中華民國技術士證」,每年僅擇同一職類同一級別申請補助1次,每人申請證照獎勵金,最多3次為限。

(四)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各校依教育部「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推薦並經總統教育獎委員會遴選獲獎並持有當年度獎狀者。

(五)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3年內(106、107或108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擇一項申請,同一獎項不得重複請領。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8名者,不含團體賽;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6名者,不含團體賽。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選手。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6名者、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3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
  4.以上1至3點各競賽類組申請學生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 
  5.106或107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108學年度再申請者,不得重複以106及107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申請電子表單

 

  • 備註:
  • 本校收件期間於2月25日(星期二)至3月20日(星期五)截止,5天工作天。
  • 以學生前一學期班級排名換算百分比排序擇優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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